泰興市人民法院近日發表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斷結果。案件涉及泰興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門經理張某,他因在工作時間睡了一個小時被公司辭退。張某認為企業的解雇行為違法,遂將企業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在事發前一天因開車至半夜,導致第二天上班時在本身的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企業人力資源部隨后制作了《面談表》,張某在上面簽字確認了自身的行為。企業在征求工會委員會意見后,工會出具了《關于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上班期間睡崗緊要違反公司法規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隨后向張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指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紀律的零容忍制度。
張某不服,認為企業的解除勞動關系行為違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盡管張某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的特性及該次睡崗行為的主要程度來看,并未給企業造成主要損失或極壞效力。
法院指出,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基于勞動者違反章程制度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推敲到張某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后果、效力和損失,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具有偶發性,并未對公司造成關鍵損失或不良效力,不應被認定為“要緊”。此外,張某在公司工作20年,曾多次獲得表彰和晉升,企業僅因其一次違反內部規定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合理性。法院還指出,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
最終,法院決斷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違法,需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這一判斷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則,同時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投訴)